6774澳门永利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暫行)

發布時間:2018-10-03 發布者: 浏覽次數:

6774澳门永利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暫行)

武科大科〔20174

第一章    

第一條為規範學術行為,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适用于6774澳门永利全體教職員工、博士後流動站研究人員、正式注冊的在校學生,及以6774澳门永利名義從事學術活動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

第三條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學風建設是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重要内容,學校黨政主要領導是學風建設和學術不端行為預防和查處的第一責任人。學校為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學校辦公室、政策法規研究室、發展規劃處、黨委宣傳部、監察處、人事處、科學技術發展院、研究生院、教務處、學生工作部(處)、團委、工會等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科學技術發展院。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是調查、認定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機構。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教育、預防、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等方面履行相應職責。各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發展規劃處負責将學校學風建設工作納入學校相關工作規劃中。政策法規研究室負責學校學風建設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公布和上報學風建設工作情況。

(二)黨委宣傳部主要負責做好科學道德及學術誠信的宣傳教育及學風建設的典型事迹報道工作,包括按年度在校學風建設專欄上發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設、維護學風建設專欄等。

(三)監察處負責對學校學術不端行為進行的調查、認定、處理和申訴等工作予以監督。

(四)人事處主要負責全校教師員工學術道德建設工作。在政策上激勵教師教書育人,把教師嚴于律己、教育學生學術誠信作為教師年度考核和職務晉升的重要指标。每年對新入職教師進行科學道德及學術誠信教育培訓。負責教職員工中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調查和懲處工作,提交學校教職員工學術誠信年度報告。

(五)科學技術發展院應從科研制度、項目管理上防止和扼制課題組和科研人員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負責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受理全校學術不端行為的投訴,提供學校科學研究學術誠信年度報告。

(六)教務處主要負責教風建設。負責學校教學基層組織在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等教學基本建設工作中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和預防工作;将學術誠信作為必修課内容納入兩課中,提供學風建設的典型事迹,提供學校教學工作學術誠信年度報告。

(七)研究生院主要負責導師、研究生學風建設工作,開展系列活動強化誠信教育,将每年新生入學、新導師入職進行科學道德及學術誠信教育制度化。負責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調查和懲處工作,提交學校研究生學術誠信年度報告。

(八)學生工作部(處)主要負責本科學生的學風建設。将科學道德和學術誠信作為新生入學教育的必備内容,同時對高年級同學開展學術誠信宣講教育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學生的使命感和責任感,負責本、專科生中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調查和懲處工作,提交學校本、專科生學術誠信年度報告。

(九)校團委主要負責大學生課外科技活動開展中相關學生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誠信教育工作。

(十)校工會協助學校學風建設和各職能部門進行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調查工作。

第六條各二級學院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學風建設工作,協助進行本單位中學術不端行為的教育、調查和懲處工作。

第三章  教育與預防

第七條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第八條建立學術規範教育制度,将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内容,作為教師入職培訓和學生入學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學生公開發表學術成果、學位論文的研究和撰寫過程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指導、審核。

第九條積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識産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第十條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标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四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三條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投訴後,按照所涉問題人員和性質類别分别移交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既定程序開展調查。

第十四條相關職能部門收到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移交的舉報、投訴後,就舉報内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向校學術委員會彙報,由校學術委員會決定是否正式開展調查。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相關職能部門應該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由校學術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指定相關職能部門成立臨時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且通知被舉報人。

第十五條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學術判斷的同行專家等。

被調查行為涉及自主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六條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十八條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隐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條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産權等争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争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争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小組應在30日内對初步調查的内容和結論作出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确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别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有特殊情況的,可向校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并提供延長調查時間的書面說明。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應召開專門會議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彙報。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确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建議。學校學風建設領導小組根據相關職能部門的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分别作出如下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并按規定的程序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一)對違反學術道德與學術行為規範的教職工,給予如下處理:

1、通報批評;

2、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請資格;

3、警告、記過;

4、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

5、開除或解聘;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二)對違反學術道德與學術行為規範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6、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取消學位等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處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處分決定書,載明以下内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條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的,學校在校園網學風建設專欄上公告處理決定書,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

第二十八條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惡意舉報。對于惡意舉報人,屬于本單位人員的,學校将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九條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七章申訴與複查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1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或申訴。

學校收到異議或者申訴後,報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讨論,并于30日内作出是否複核的決定。決定複核的,學校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複核的,應當書面通知異議人或申訴人。

第三十一條異議人或申訴人對複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第八章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6774澳门永利學術道德行為規範及管理辦法》(武科大〔20097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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