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7〕58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規範學籍、學曆和學位信息電子注冊、信息變更和勘誤,以及各類學曆學位證明等管理程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辦法》(教學〔2014〕11号)和《6774澳门永利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武科大教〔2017〕41号),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學籍電子注冊
第二條學籍電子注冊的實施,是完善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制度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加強高等學校招生行為監督,加強高校學生管理,實現對普通高校學生在校期間全過程的規範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學籍電子注冊包含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和學年電子注冊。
第三條新生通過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後,辦理入學手續,招生部門應及時提供新生數據信息,由教務處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經複查需變更注冊狀态的學生,由招生部門提供材料,教務處相應對學生的學籍電子注冊狀态進行變更。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内到學院辦理注冊手續。學生報到注冊後,由學工部(處)提供學生學年注冊狀态數據,由教務處根據注冊數據進行學年電子注冊。
因各種原因需要休學的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核簽字,經教務處審批後,由教務處工作人員對學生的學籍電子注冊狀态進行變更。
因應征入伍、聯合培養等保留學籍的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核簽字,經教務處、學工部(處)及相關部門審批後,由教務處工作人員對學生的學籍電子注冊狀态進行變更。
第五條學生因複學、随低年級學習、延長學習年限、轉專業、轉學等原因發生學籍變動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對學生的學籍電子注冊信息做相應的異動。
需要複學、随低年級學習、延長學習年限的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學院審核簽字,經教務處審核備案後,由教務處工作人員進行學生學籍變動。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由學生本人申請,經拟轉入學院考核通過并公示後,報教務處集體研究決定通過,由教務處工作人員進行學生學籍變動;下學期,轉專業的學生經新專業試聽确定後,報主管校領導通過,由學校下文。
申請轉學的學生,按《6774澳门永利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文件規定辦理。
第六條學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須注銷學籍的,按相關文件規定,對學生的學籍電子注冊信息進行學籍注銷。
由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由教務處工作人員進行學籍注銷。
因退學處理、開除學籍注銷學籍的,根據下達的處理文件,且學生對處理結果無異議的,由教務處工作人員進行學籍注銷。
第三章 學籍信息管理
第七條學生學籍電子信息來源于高考招生錄取時學生填報的、經學校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信息,是在校生學年電子注冊、畢業生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電子注冊的重要依據。學校應嚴格管理學生的學籍電子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證号等五項關鍵信息原則上不予變更,如确有充分、合理理由的,學校應依法依規、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凡在高考、招生錄取、在校期間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相關學籍信息錯誤的,不予變更。
第九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變更相應的學籍關鍵信息:
(一)學生在校期間同時或先後變更了姓名和身份證号兩項的;
(二)以有效軍人證件報考入學并以報考時的證件号碼注冊學籍,申請變更為居民身份證号的;
(三)享受了少數民族學生入學考試加分等優惠政策,申請從少數民族更改為漢族的。
第十條學生在校期間,有合理、充分理由,并能提供具備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的,可申請變更學籍關鍵信息,由學校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決定是否更改。
(一)由于錄取信息錯誤導緻學籍信息錯誤的,學生須先向生源地省級招考部門申請變更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學籍信息,并獲得由生源地省級招考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的證明;
(二)除錄取信息錯誤外的,學生須向教務處學籍管理辦公室提出學籍信息變更申請,填寫《6774澳门永利在校本科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表1),并按照相關要求提交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學籍關鍵信息變更的學生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6774澳门永利在校本科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表1)。(由學生本人填寫,并簽名);
(二)招生錄取名冊(含學生本人頁);
(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四)屬于錄取信息錯誤的,須提供生源地省級招考部門同意變更的證明原件;
(五)在校期間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号碼變更的,須提供戶口薄或者集體戶口底頁、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父母或監護人的知曉同意函,民族變更的,還須提供地市級民族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原件和複印件;戶口薄或戶口底頁,以及證明材料中應當載明變更原因、變更時間、變更前後的内容、出具證明單位的辦公聯系電話等,應加蓋部門印章;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學籍關鍵信息變更申請受理對象為具有我校學籍的大二、大三學生,受理時間為每年10月份。
第十三條學籍關鍵信息變更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院初審,教務處、招生部門複審後,報分管教學工作校領導同意,經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後予以變更,并将變更材料提交湖北省教育廳備案,并接受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學籍信息中層次、學習形式等信息不予變更;基本學制變更與專業變更相關信息,應嚴格與學生所學專業的基本學制保持一緻。
第十五條專業名稱和專業代碼應嚴格與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的标準專業名稱和代碼一緻。
由于轉專業原因發生專業名稱和代碼變化的,由教務處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的學籍信息做相應的異動。
第四章 學曆、學位信息管理
第十六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學信網)上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并按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曆證書、學位證書電子注冊,注冊并提供網上查詢後,不對注冊信息進行變更。
第十七條學生畢業以後進行了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号等關鍵信息變更的,學曆、學位注冊信息不予變更。
第十八條對學曆、學位信息與招生錄取信息不符的,且确有合理、充分的理由的,可對學曆、學位信息進行勘誤,具體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
(一)提交材料。本人申請及情況說明、學曆學位證書原件、學曆學位證書複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招生錄取名冊、學曆學位證書發證存根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材料審核。教務處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審核通過的,由本人填寫《6774澳门永利畢業生學曆、學位信息勘誤申請表》(見附件2),經教務處研究通過後,報分管校領導同意,由學校行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送湖北省教育廳審批。
(三)信息勘誤。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批通過後,教務處工作人員将對學曆、學位信息進行勘誤,并更新網上信息。
第十九條不屬于學曆、學位信息勘誤範圍,對在校學習期間存在關鍵信息變更的,并能夠提供有權國家機關出具的相應變更證明材料的,經學校研究審核通過,可出具相關的學曆、學位證明,一般在15個工作日内出具證明,具體按以下程序申請辦理:
(一)提交材料。本人申請及情況說明、學曆學位證書原件、學曆學位證書複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招生錄取名冊、學曆學位證書發證存根、載明變更前後信息的戶口薄或者集體戶口底頁、地市級公安機關等行政機關出具的相應變更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
(二)審核材料及出具證明。教務處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經教務處研究通過,報主管校長同意後,由教務處工作人員出具相應的學曆、學位證明。
第二十條如有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需要補辦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者,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請辦理:
(一)刊登聲明。在國家認可、地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登發證書遺失聲明。
(二)提交材料。證書遺失聲明登發一個月以後,原證書持有者須将本人申請、填寫申請表、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單位介紹信(無工作單位的持居委會證明)、兩寸藍底彩色登記照兩張及一緻的電子版照片(以畢業證明書+姓名+身份證号.jpg命名,發送至jwc@wust.edu.cn)、委托代理人需持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原件、招生錄取名冊、發證存根和報紙遺失聲明原件等材料,提交至教務處學籍管理辦公室。
(三)材料審核。教務處工作人員根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教務處分管副處長同意後,辦理證書制作的後續工作。
(四)繳納費用。辦理人到學校财務處繳納證明書補辦費用。
(五)證書領取。證明書辦理周期一般為30個工作日,本人持身份證(或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可于下月的25日(節假日除外)以後,憑繳費發票到學籍管理辦公室領取證明書。
第二十一條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隻能補辦一次,如再有遺失或損壞,将不再進行補辦。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教務處商學工部(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