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7〕64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獎勵我校取得優秀教學成果的集體和個人,鼓勵廣大教師和管理人員深入開展教學改革與研究,以高質量的教學成果促進教育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國務院令第151号《教學成果獎勵條例》和《湖北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的精神,結合我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學成果是符合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具有獨創性、新穎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先進的教育理念、達成人才培養目标産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與實踐成果。
第三條教學成果獎勵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着重考察成果的适用性、創新性、導向性和示範性。在同等水平情況下,向一線教師取得的成果傾斜。
第四條校級教學成果獎每2年評選一次,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4個等級;
第五條省級以上教學成果獎與省級以上相應級别科技成果獎同等對待。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熱愛黨的教育事業,堅持立德樹人,為人師表;
2、直接參加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施全過程,并做出主要貢獻;
3、承擔教學工作(含教學管理、教學研究和教學輔助工作),一般要有連續三年以上教學工作經曆;
第七條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并在成果的方案設計、論證、研究和實踐的全過程中做出主要貢獻的單位。教學成果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可聯合申報。每項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一般不超過3個,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過8人。
第八條申報校級教學成果獎原則上應有校級及以上教研項目為支撐,推薦申報省級及以上成果獎原則上應有省級及以上教研項目為支撐。
第九條教學成果需經過2年以上實踐,并取得成效;已獲得過教學成果獎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沒有明顯創新的情況下不得重複申報。
第三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校級教學成果獎評審程序:
1、由成果完成人向所在學院(單位)提出申請;
2、學院(單位)對成果初評、公示,彙總成果推薦結果報學校;
3、學校對申報成果進行資格、形式審核;
4、學校組織專家評審後,報校教學指導委員會評審通過,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後,報校長辦公會批準;
第十一條按照上級統一部署,在校級教學成果獎評審結果的基礎上,擇優推薦申報省級教學成果獎;獲省級教學成果獎的項目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教學成果獎。
第四章 成果獎勵
第十二條學校對校級教學成果獎予以獎勵,獎勵标準為特等獎10000元、一等獎6000元、二等獎4000元、三等獎3000元。獲得省級、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按學校《6774澳门永利學院(部)、直屬科研機構目标管理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文件确定的發展指标給予獎勵績效。
第十三條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成果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條教學成果獎記入主要完成人的業務檔案,作為職稱評定、職務晉升、任期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獎的,一經查實即予撤銷,收回證書和獎金,并按學校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6774澳门永利教學成果獎勵試行辦法》(武科大教〔2007〕83号)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