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财〔2013〕11号
第一條為推動學校教學改革,充分發揮教師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作用,促進學生個性化發展,合理利用和共享優質教學資源,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财政部《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的通知》以及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财政廳、湖北省教育廳《湖北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教學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分制學費由按學分計收的課程學分學費(簡稱學分學費)和按學年計收的專業注冊學費(簡稱專業學費)構成。學生在基本學制内完成學業,所繳納的費用不高于物價部門先行規定的學年制學費總額。
第三條專業學費按學年計收,收費标準見附表。學分學費按學生實際所選課程學分計收,學分學費标準不分專業,每生每學分80元。
第四條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初繳納本學年專業學費,繳清專業學費後方能注冊,取得選課資格。學分學費按“先選課,後繳費”的原則收取;學生應根據所在專業的培養方案及個人學習發展規劃,在規定的時間内選擇拟修讀的課程,計算出所選課程的總學分,按時繳納學分學費。
第五條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内繳清專業學費及學分學費的,不予注冊,且不能參加相關課程的學習、考試或考核。确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能按時繳納者,須在新學年開學第一周内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通過“獎、貸、助、補、免”等多種資助方式和“綠色通道”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取得注冊及學習、考試考核資格。
第六條經學生本人申請,開課單位審核和教務處審批同意,學生可以免聽必修課以自修方式修讀課程。此類學生必須按要求完成課程作業并參加課程考核,按1/4的比例繳納該課程學分學費。
第七條課程考核不合格者,學校組織一次免費補考(集中實踐教學環節除外)。補考後仍不合格,且需重修該門課程的,按所修課程的學分繳納學分學費;對于考核合格但成績不理想的課程,學生可自願重修,并按所修課程的學分繳納學分學費。
第八條學生在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以外加修、輔修、修讀雙學位、跨專業選修等,按實際修讀學分計收學分學費。
第九條學生在基本學制内,未修滿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學校規定時間内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獲準延長學習年限者,應繳納專業學費及所修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條在校期間轉專業的學生,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修讀課程。轉專業當年按轉入、轉出專業學費标準各一半繳納,專業學費按學期結算,學分學費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修讀課程學分繳納。已修讀過的相同學分的同門課程不再修讀;已修讀過的、且學分要求高于轉入專業的相同課程,可以不再修讀;已修讀過的、但學分要求低于轉入專業的相同課程,必修重新修讀,按實際修讀學分計收學分學費。已修完的原專業培養方案要求而轉入專業不做要求的課程,該課程學分學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學生從其他學校轉入我校學習的,按轉入專業的專業學費标準收費,學年中間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按月計收當年的專業學費。專業學費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二條學生因故休學(含保留學籍)、中斷學業或因出國、退學、轉學等原因終止本校學習的學生,按月計收當年的專業學費。專業學費按每學年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第十三條對按合作協議聯合培養的學生,學生在外校學習期間,我校收取專業學費,課程學分學費按協議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對弄虛作假,經學校複查不符合國家招生規定入學的,以及按學校有關管理規定作開除學籍處理的,不退還專業學費和已修課程的學分學費。
第十五條學生提前修滿學分畢業的,按實際學習年限收取專業學費。學習年限折算為月,每學年按在校10個月計算,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
第十六條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前,必須繳清專業學費和所修課程學分學費後,方能取得畢業(結業、肄業)資格,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七條每學期選修學分多于35學分,且所修全部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0者,隻按35學分收課程學分學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實施。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财務處、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