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教〔2012〕62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我校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的管理,更好地實施因材施教,引導學生進行研究性學習、主動實踐和科技創新,培養具有創新能力、創業精神和國際視野的未來傑出人才,确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的培養質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指導思想
第二條按照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發揮我校高等教育的比較優勢,支持和引導具備條件的院系集合優質教育資源,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培育拔尖創新人才為目标,深化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探索拔尖創新人才培養的規律和有效途徑,促進和引領我校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
第三章 選拔與錄取
第三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的選拔範圍:工科、理學、醫學、藝術類各專業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在高中學習理科且已被我校第一批錄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大一新生中選拔,或在高考招生中直接選拔;文科、管理類各專業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在已被我校第一批錄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大一新生中選拔,或在高考招生中直接選拔。
第四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選拔具有強烈從事專業學習和研究的興趣,具有活躍思維、創新意識和主動實踐基礎,具有較強的主動學習能力的學生。
第五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以學生自願申請并通過學校相關專家組公開選拔方式擇優錄取。
第四章 學制與培養模式
第六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實行彈性學制,本科階段學制一般為四年,學生可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學業。
第七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制定特别的人才培養計劃。試驗班學生可在專業導師指導下以所在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為基礎自主設計、制訂個性化培養計劃,在滿足學校規定總學分及學校規定的必修學分基礎上,可靈活自主開設特色學分課程,也可選擇專門設計的模塊化課程。
第八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注重主動實踐和創新精神的培養。在教學方式上采取引導式、啟發式、探究式教學方式,減少學生被動學習的課程學時比例。
第九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必須完成不少于一項科技創新項目或省級及以上科技競賽項目,并納入必修學分。
第十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注重主動實踐能力的培養,強化實踐教學各個環節,優化實踐課程體系。
第十一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在後兩年可根據興趣、愛好、特長等,在具備相應條件下,自主選擇學校設置的其他專業。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十二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由相關學院負責管理,在學校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培養計劃實施、教學行政管理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生活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實施特别的個性化人才培養計劃。聘請若幹名學術造詣深、教學水平高的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成立試驗班教學專家組。教學專家組在試驗班辦公室領導下開展培養計劃審定、教學研究等工作。
第十四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的學生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業評價,學業評價結果分優、良、中、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由學校相關專家組根據學生的課程成績、科技創新活動、導師評價等方面綜合給予評定。
第十五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實行開放式辦學,建立優補與退出的競争機制。思維活躍、創新意識強、成績優秀的其他班級學生經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合格後可補充進入試驗班。除執行學校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外,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應轉出試驗班學習:(1)學年學業評價不合格;(2)因各種原因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3)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在試驗班繼續學習;(4)自願申請退出。
第十六條欲退出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轉入普通班學習的學生,須本人提出申請,經有關學院和學校同意後,報校領導批準。辦理手續時間為每學期開學後四周内,課程銜接由學生轉入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安排解決。
第十七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在讀學生中到國外學習者,其學籍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獲得規定總學分和個性化培養方案的學分後,方可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六章 有關待遇
第十九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後兩年以試點班相關專業為主進行培養。
第二十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由專職人員負責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校對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驗班學生在碩士生推免、獎學金評定及其他評獎評優名額方面予以傾斜。
第七章 保障體系
第二十二條為了保障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的人才培養質量,學校将根據“四方監控”的質量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對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人才培養各教學環節的質量監控力度。領導深入學院了解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人才培養的實施情況,解決培養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保障培養工作順利進行;教學督導員随機檢查和指導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人才培養工作;教師和學生對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學生的培養質量進行質量監督與信息反饋。
第二十三條學校保障試驗班經費投入,加強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創新基地建設,保證試點班理論教學、實驗教學、實習實訓、科研訓練和創新實踐的正常運行。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建設經費是指除日常教學經費以外重點投入的專項經費。
第二十五條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建設經費單獨辦卡、專款專用。經費使用須經學院和學校共同審核,即由學院負責人簽字,同時經教務處負責人簽字同意後方可到學校财務處辦理借款或報銷手續。拔尖創新人才培育試點班建設經費主要用于圖書資料的購置、實習基地的建設、學生科研訓練、教材建設、教學改革、學生專項訓練及短期出國交流等。建設經費的報銷按照财務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